众泰汽车: 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21: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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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        公告编号:2025-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印发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92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胡泽宇、朱谷、黄继宏、连刚、曹敏、喻黎黎、杨
海峰: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披露的 2021 年-2024 年半年度相关
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报告财务信息
不准确。
   众泰汽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胡泽宇、财务总监朱谷,时任董事长黄继宏、时
任总裁连刚、时任副总裁曹敏(代财务总监)、时任财务总监喻黎黎、时任董事会
秘书杨海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
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公司、胡泽宇、朱谷、黄继宏、连刚、曹敏、喻黎黎、杨海峰分别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
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
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报告,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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