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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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兴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春兴精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通知”,
与股东大会通知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
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静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
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共 计 758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共 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34,626,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63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2025年5月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75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958,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05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的0.71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名,代表股份66,1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05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3名,代表股份7,958,9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05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知所列内容外,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237,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86%;反对2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677,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698%;反对2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03%;弃权6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219,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33%;反对2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659,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68%;反对2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92%;弃权8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208,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01%;反对2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648,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72%;反对2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63%;弃权9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206,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895%;反对2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646,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10%;反对2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25%;弃权9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221,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39%;反对2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661,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17%;反对2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56%;弃权1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27%。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251,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25%;反对2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691,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80%;反对2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0%;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639,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1975%;反对2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7,639,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75%;反对2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35%;弃权122,7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13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686%;反对3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574,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913%;反对3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24%;弃权1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270,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81%;反对2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7,710,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60%;反对2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8%;弃权111,8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25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36%;反对2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694,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66%;反对2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41%;弃权1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102,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592%;反对3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542,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88%;反对3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37%;弃权1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091,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559%;反对3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531,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505%;反对3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35%;弃权16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066,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486%;反对3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506,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65%;反对3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78%;弃权1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7%。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24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95%;反对2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680,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109%;反对2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82%;弃权1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256,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40%;反对2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7,696,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41%;反对2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49%;弃权101,2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187,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5921%;反对1,2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759%;弃权1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627,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858%;反对1,2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85%;弃权1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232,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71%;反对2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672,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88%;反对2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3%;弃权1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187,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839%;反对2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627,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443%;反对2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03%;弃权1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4%。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田杰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牟云春 王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