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5 证券简称:鸿日达 公告编号:2025-037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政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27,960,1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5.1468%。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06,67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1,939,438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4,730,562 股,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0 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 10,537,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0,537,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1468%。
的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490,0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9,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1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490,0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9,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1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490,0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9,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1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490,2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30,0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36%;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490,2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30,0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36%;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490,0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9,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1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490,0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9,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1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17,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17,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130%;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弃权 1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585%。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 127,960,192 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9,8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9,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1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 127,960,192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490,0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9,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1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490,0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9,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1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7,8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7,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2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 127,960,192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9,8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9,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1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 127,960,192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7,8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7,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2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 127,960,192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乔诗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