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川智能: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2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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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及《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并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14: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监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及《关于公
      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并审议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听涛路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6)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公司
      总股本为 175,878,324 股,扣除回购的股票 5,419,344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170,458,980 股。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
      资格合法有效。
      司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计 5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145,1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044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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