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7、28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范磊、李明康
联系电话 0755-819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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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732
总股本 1,827,617,666 股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秋月路26号4幢201-1室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刚
实际控制人 陈刚
联系人 李斌
联系电话 0579-859125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12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 月 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12
月 29 日、2024 年 12 月 25 日至 12 月 27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
(2)现场检查情况 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
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
关系管理、2024 年业绩大幅下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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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合规性的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
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
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63,392.87 万元,投
资于“珠海年产 6.5GW 新世代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建设项目”和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募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集资金使用情况为: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118,354.00 万元(含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使用完毕。为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经济效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将结余
募集资金 98.68 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
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于 2023 年
办理销户手续。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大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
股东大会情况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
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如下:
先期投入发表核查意见,认为:爱旭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
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
意见情况 置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
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无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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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发表核查意见,认为:爱旭股份上述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
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将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
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
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保荐机构对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无异议。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认为:2022 年度,爱旭股份严
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存放
或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爱旭股份 2022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发表核查意见,认为:爱旭股份本次担保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事项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爱旭股份 2023 年度
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事
项无异议。
核查意见,认为:爱旭股份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无需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爱旭股
份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权益
分派》、《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核查意见,认为:爱旭股份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无需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爱旭股
份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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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计担保额度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爱旭股份调整预计担保额
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
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
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相关担保额度的调整有利于满足公
司下属子公司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爱旭股份调整 2023 年度预计
担保额度事项无异议。
核查意见,认为:爱旭股份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爱旭股份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表核查意见,认为:爱旭股份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爱旭股份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认为:2023 年度,爱旭股份严
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存放
或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爱旭股份 2023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表核查意见,认为:爱旭股份本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相关担保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子公司各项经营计划的
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保荐机构对爱旭股份本次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易发表核查意见,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爱旭股份 202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召开专门会议并审
议通过。上述预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
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进行,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爱旭股份 2025 年度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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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认为:2024 年度,爱旭股份严
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存放
或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爱旭股份 2024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表核查意见,认为:爱旭股份本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相
关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相关担保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子公司各项经营计划的顺
利实施,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保荐机构对爱旭股份本次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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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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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范 磊 李明康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