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
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
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
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
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
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定
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其他部
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
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
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
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 语言浅白、简明易
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
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
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信
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
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
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
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
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
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公
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期
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股票应当自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
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
票复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
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复牌。
第五章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经营业绩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
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制度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4.2 条
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
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
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
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六章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前述第(五)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
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应披露的股份质押,包括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
份的。
(九)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
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或者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
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十)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三)公司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六)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16)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四十一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撰写或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相关人员要在《信息披露文件签批单》(附件 1)上签字确认;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
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
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
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公司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
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
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
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视工作相关性和重要
性及时通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公司未公开信息自
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
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
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
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
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他授权人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
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十八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
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
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等,如可能对公司
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
大影响的相关资料应该及时交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部单位(如:控股股东、主要股东、中介机构,以及
税收、工商、统计等相关政府部门)报送信息的程序:
(一)相关部门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部门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
审批表》(附件 2),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总或财务负责人审批,并由
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相关部门能明确判断该信息是属于公司已经公
开的信息或对公司股价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的情况下,可直接对外报送。
(二)如果所提供的信息是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公开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董事会公章的《保密义务提示函》(附件 3),
书面提醒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
证券部负责存档。
(三)如果所提供的信息是未经公开的、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且预计该信息很难保密,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第八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
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
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
直接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司证
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
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为十年。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
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在未经
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经证券部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
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
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
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部妥善保管。
证券部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
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
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
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 人员不得
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
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
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
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
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若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尚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
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附件:
附件 1: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签批单
公告编号
标题概要
拟公告披露日期 是否停牌
信息来源部门 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2: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报送信息的部门
接收/使用单位
报送时间
报送原因
报送的主要内容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附件 3:
信息接收/使用单位保密义务提示函
【信息接收/使用单位】:
本公司依法向贵单位报送的【文件名】,因涉及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遵照监管部门要求,向贵单位作以下保密提示:
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
取的信息买卖我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我公司股票。
公开信息,除非我公司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露,应立即通知我公司。
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4: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义务提示函:
使用人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部门 职务 证券账户
……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