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立华: 中农立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20: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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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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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农
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30 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苏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自 2025 年 5 月 16 日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1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8,344,11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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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279%。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股东身份由本所律师见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
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68,031,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40%;
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6%;弃权 10,6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8,031,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40%;
反对 30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4%;弃权 9,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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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168,031,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40%;
反对 29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3%;弃权 21,3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8,042,9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10%;
反对 29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3%;弃权 9,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7,792,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23%;
反对 5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20%;弃权 9,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19,0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2.9928 %; 反 对 542,1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7,727,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35%;
反对 5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20%;弃权 24,3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253,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2.1618 %; 反 对 592,6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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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168,011,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21%;
反对 3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05%;弃权 12,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37,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5.7677 %; 反 对 320,7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8,042,9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10%;
反对 29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3%;弃权 9,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69,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6.1730 %; 反 对 291,8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7,963,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37%;
反对 3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8%;弃权 12,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89,7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5.1616 %; 反 对 368,4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计额度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2,908,31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65%;
反对 351,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61%;弃权 12,400 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06,7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5.3776 %; 反 对 351,4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8,028,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22%;
反对 30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4%;弃权 12,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54,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5.9837 %; 反 对 303,7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就本项议案,公司关联股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由出
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2,891,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54%;
反对 3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72%;弃权 12,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89,7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5.1616 %; 反 对 368,4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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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本项议案,公司关联股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由出
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2,912,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92%;
反对 3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25%;弃权 9,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10,9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5.4310 %; 反 对 350,2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8,044,1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17%;
反对 2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6%;弃权 9,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7,984,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3%;
反对 3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0%;弃权 9,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7,984,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3%;
反对 3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0%;弃权 9,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8,030,9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39%;
反对 29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3%;弃权 21,3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做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胡   平
                                    吕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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