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
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
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
行为。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
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
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中国投资者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
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推介
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
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
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
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各所属部门及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披露
事项,以便证券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
稿件;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八)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六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
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
准备、签署和保存完整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事项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待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的问询,回答并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七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
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
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