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自愿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投资者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构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公司正在或者可能
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
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以及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等;
(七)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
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
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说明会,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
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上
证 e 互动)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
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上证 e 互动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就投资者对
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
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上证 e 互动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上证 e 互动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上证 e 互动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
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
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
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
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