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22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简称“冠城大通”)实
际控制人、董事薛黎曦女士于 2024 年 12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4004 号),
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因其涉嫌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冠城大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其立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3)。
近日,公司收到薛黎曦女士通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
(编号:赣处罚字20253 号)
(以下简称“《告知书》”)。经查明,
在 2024 年 2 月期间,鉴于资本市场出现较大波动,薛黎曦为稳定股价建议他人
买卖股票。虽出于稳定股价目的,但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违反《证券
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违法行为。薛黎曦
作为冠城大通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冠城大通
股票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被调查后薛黎曦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具有主观恶
性较小,配合调查,愿意认错认罚等情节。
根据《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拟作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一、对薛黎曦建议他人
买卖冠城大通的行为,处以 150 万元罚款;二、对薛黎曦短线交易冠城大通的行
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
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
准。
(二)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薛黎曦
女士个人,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及日常经营活动
产生重大影响。
(三)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