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207 号
致: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岀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1,563,25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5月8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法律意见书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
会议股东符合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350,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
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
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0,3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4%;43,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0,3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4%;43,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0,3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4%;43,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0,3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4%;43,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4,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1%;39,5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0,3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4%;43,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07,100 股同意,占出席
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98%;43,562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凯、孟曦东、冯云彪、王利民、焦若雷、上海元亨利汇咨
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42,76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899%;43,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0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44%;43,56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85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534,39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8%;43,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6%;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06,800 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09%;43,562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1%;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4,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1%;39,5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法律意见书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11,147 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06%;39,515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4,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1%;39,5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4,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1%;39,5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4,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1%;39,5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11,147 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06%;39,515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4,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1%;39,5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4,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1%;39,5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4,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1%;39,5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4,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1%;39,5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4,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1%;39,5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4,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1%;39,5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0,3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4%;43,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07,100 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98%;43,562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5,3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12,144 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04%。
投票结果为当选。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923,66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531%。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50,000 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440%。
投票结果为当选。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648,1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7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50,000 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440%。
投票结果为当选。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15,1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8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50,003 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440%。
投票结果为未当选。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39,58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50,000 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440%。
投票结果为未当选。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63,2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00,000 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80%。
投票结果为当选。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63,2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00,000 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80%。
投票结果为当选。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575,3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12,144 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04%。
投票结果为当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张伟丽
尤松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