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19: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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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5-38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
江证监局”
    )下发的〔2025〕91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
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仁军、李文明、邓朱明、雷邦
景: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部分客户信
用风险特征已经发生变化,但未按照单项计提减值准备;应收债权
转让后转回会计处理不规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期间财务会
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披露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袁仁军、总经理李文
明、财务总监邓朱明、董事会秘书雷邦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
上述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袁仁军、李文
明、邓朱明、雷邦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
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
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
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已积极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浙江
证监局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
步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将在规定期限内按
要求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
关信息均以公司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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