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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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华律字(2025)0512-67 号
致: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杨扬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
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市长治路 272 号公司会议厅召开,董事长李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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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李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6,718,078 股(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所持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
份数)。其中:
权股份 660,048,960 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所持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数)。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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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
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1,673,275 股,反对 4,010,101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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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01,673,175 股,反对 4,005,301 股,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701,673,175 股,反对 3,994,301 股,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701,674,875 股,反对 3,989,101 股,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701,674,775 股,反对 4,107,901 股,
弃权 935,402
股。
表决结果:同意 701,592,075 股,反对 4,964,901 股,
弃权 161,102
股。
表决结果:同意 701,783,875 股,反对 4,095,401 股,
弃权 838,802
股。
表决结果:同意 701,635,975 股,反对 4,151,001 股,
弃权 931,10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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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01,865,375 股,反对 3,995,501 股,
弃权 857,202
股。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
电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1,714,815 股,反对 3,993,001 股,弃权 961,402
股。
表决结果:同意 701,692,375 股,反对 4,247,901 股,
弃权 777,802
股。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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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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