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18: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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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证券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
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相关规则允许的情况
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
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新
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
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
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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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不能
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
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
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
行证券投资的,须严格根据公司的授权流程以及本制度决策权限履行
审批和披露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投资权限的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管理
层行使决策权。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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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
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五)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
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
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投资
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
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
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应知
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交易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
投资交易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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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
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
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
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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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
同。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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