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18: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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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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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
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
事规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提出辞职或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
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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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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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
决或通讯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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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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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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