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18:20:0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连)交易的公允性,
确保公司的关联(连)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
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新奥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连)人及关联(连)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公司的关连人士为符合《香
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三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第 1 页 共 23 页
(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
  (二)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第 2 页 共 23 页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为公司关联人。
  第四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
月内,存在第三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
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
要股东(一般指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
权(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的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
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
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
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
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
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以下简称“受托
人”)
  ;或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
               第 3 页 共 23 页
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
父母、兄弟、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
                       ;或
  (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
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
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6)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
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
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中
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
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
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1)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2)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
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
托人”
  );或
  (3)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
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 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
附属公司;或
  (4)如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
附属公司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
               第 4 页 共 23 页
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
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
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
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
伴。
一家 30%受控公司的权益外,他们/它们另行持有该公司的权益合计
少于 10%,该公司不会被视作该名人士的联系人。
  (四)关连附属公司,包括:
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 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 10%水平
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及
  (五)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第六条 基本关连人士并不包括公司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
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监事。就此而言:
  (一)“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
收益相较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
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开始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 10%;或
              第 5 页 共 23 页
  (二)如有关人士与公司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有关
连,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
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
                     ;及
  (三)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等附属公司 100%的总资产、
盈利及收益会用作为计算基准。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异常结
果,香港联交所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公司所提供的替代
测试。
  第七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视同本公司
的行为,遵循中国证监会、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
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
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第 6 页 共 23 页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
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连交易指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
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
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有关
关连交易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的详细要求参考《香港上市
规则》
  。
  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
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这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第 7 页 共 23 页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
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
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
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
           ;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
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
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
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或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关联(连)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就相关关联(连)
交易事项回避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三)与关联(连)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相关
关联(连)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
             第 8 页 共 23 页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相关关联(连)交易是
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章 关联(连)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连)交易
草案应就该关联(连)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关联(连)交易的决策权力
  (一)除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但尚未达到本条
第(三)款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属于须提交股东会批准
后方可实施的交易,则须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二)除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尚未达到本条
第(三)款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属于须提交股东会批准
后方可实施的交易,则须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关联交易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向财
务部门和投资者关系部门报备。
              第 9 页 共 23 页
  (三)除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
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五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
用第十四条各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六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有连串关连交易
全部在同一个十二个月内进行或完成,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应当
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公司必须遵守适用于该
等关连交易在合并后所属交易类别的关连交易规定。如果关连交易属
连串资产收购,而合并计算该等收购会构成一项反收购行动,该合并
计算期将会是二十四个月。在决定是否将关连交易合并计算时,需考
              第 10 页 共 23 页
虑以下因素:
  (一)该等交易是否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
相有关连的人士进行;
  (二)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公
司(或某公司集团)的证券或权益;或
  (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
的业务。
  第十七条   对于《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公司应
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别(即
是属于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还是非豁免的关连
交易)满足《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履行申报、公告、
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如适用)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
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第 11 页 共 23 页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共
同出资设立公司,以本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四条的
规定。本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
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情况下,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连)人之间的关联(连)交易必须签
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
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关联(连)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连)交易的协议,应
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连)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连)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连)
董事可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拟与关联(连)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连)
交易时,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第 12 页 共 23 页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进行关连交易时,独立董事应当对交易的
条款是否公允、是否在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
进行、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是否公平及
合理(如属持续性关连交易)发表意见。就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关连交易,独立董事还需对独立股东投票的建议发表披露意见,
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需就有关关连交易的条
款是否公允、是否在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
行、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是否公平及合
理(如属持续性关连交易)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对关
连交易的意见须包括在拟向股东发布的股东通函中。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前述关联(连)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
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连)交易事项时,关联(连)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连)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非关联(连)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连)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若法律法规和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
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关联(连)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第 13 页 共 23 页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
规定,下同)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者本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连)交易事项时,关联(连)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连)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第 14 页 共 23 页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连)人以垄断采购
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连)
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连)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连)交易的定价
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
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连)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关联(连)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连)方之间
发生的关联(连)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关联(连)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连)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
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年度清算,或者按关联(连)
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第 15 页 共 23 页
  (二)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对关联(连)交易价格变动有
异议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连)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
出具意见。
  (三)对于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持续关连
交易,其定价政策及相关资料披露应符合香港联交所之指引。
          第五章 关联(连)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连)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公
司证券上市地相关规定披露关联(连)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
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连)关系说明和关联(连)人基本
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已
经按照第十四条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披露等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进
行第十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
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 16 页 共 23 页
  (一)对于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
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按第十四条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
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
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区间或
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以下交易,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的情况下,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第 17 页 共 23 页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三条第(二)
款第 2 项至第 4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三条 对于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非
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应遵守下述规定:
  (一)公司需与关连方就每项关连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
应当反映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如属持续关连交易)书面协议
应明确计价基准;
  (二)(如属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期限应当固定,并通常不得超
过三年。协议期限因交易性质必须超过三年的,需取得独立财务顾问
               第 18 页 共 23 页
的书面确认意见;
  (三)(如属持续关连交易)就协议期限内的每年交易量订立最
高交易限额,并明确交易金额的计算基准,公司须披露其计算基准。
上限必须以币值来表示,而非以所占公司全年收益的某个百分比来表
示。公司在制定上限时必须参照以往交易及数据。如公司以往不曾有
该等交易,则须根据合理的假设订立上限,并披露假设的详情;
  (四)履行申报、公告、(如适用)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审核及
其他《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程序。
  持续关连交易年度审核的要求如下:
  (一)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均须审核持续关连交易,并在
年度报告中确认:
  (1) 该等交易属公司的日常业务;
  (2) 该等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及
  (3) 该等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款公平
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公司的审计师每年均须致函公司董事会,确认有关持续关
连交易:
  (1) 经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2) (若交易涉及由公司提供货品或服务)乃按照公司的定价政
策而进行;
  (3) 乃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
  (4) 并无超逾先前所定的上限。
             第 19 页 共 23 页
  (三)公司必须容许(并促使持续关连交易的对手方容许)审计
师查核公司的账目记录,以便审计师就该等交易作出报告。
  (四)公司如得知或有理由相信独立董事及╱或审计师将不能分
别确认上述第(一) 款或第(二)款所要求的事项,必须尽快通知
香港联交所并刊登公告。公司或须重新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以及香港联
交所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
  当关连人士不再符合豁免条件时,公司应就之后与该关连人士进
行的持续关连交易遵守所有适用的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
批准的规定,但香港联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公司订立了一项有固定期限及固定条款的协议,其后该等持续
交易却(不论因任何原因)变成持续关连交易,(如公司或其附属公
司继续按协议进行交易)须在得悉事件后尽快遵守年度审核及披露规
定(包括刊登公告及作年度申报)及在更新协议或修订协议条款时全
面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所有适用的申报、公告、(如适
用)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审核的程序。
  如发生了如下情况,交易必须重新遵守本管理办法及《香港上市
规则》规定的申报、公告、(如适用)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审核的规
定:
  (i)如超逾全年上限;或
  (ii)如更新有关协议或重大修订协议条款。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连交易的公告、通函及其他披露应当符
               第 20 页 共 23 页
合《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该等关连交易的各项要求。
   第六章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任何
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要求公司代为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
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
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负责公司年度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
违规担保问题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独立董
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
进行复核,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 21 页 共 23 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该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后,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为被告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当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
东,有权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在该次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
项进行审议时,拟被提起诉讼的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应依法回
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之内。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
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
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总裁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
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 22 页 共 23 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中国证监会与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联交所依据《香
港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从其更严格者适用;
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定义的
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 。若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香港上市规则》当中就关联(连)交易
的规定相互冲突,公司应按个别关联(连)交易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
顾问咨询讨论。
  第四十三条 有关关联(连)交易决策记录、决议等文件,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第 23 页 共 23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奥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