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奥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 A 股信息必须
在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布;同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
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
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刊发海外监管公告。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函,均须根据《香
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站。
第八条 公司须按照《香港上市规则》不时修订的规定向 H 股股
东发送或提供公司通讯(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在符合适用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除非《香港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必须采用
电子形式向其证券的有关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有关公司通
讯,或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登载有关公司通讯(并于公司网
站注明公司如何采用前述方式公布公司通讯)。有关向公司证券持有
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讯印刷本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
讯(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的详细要求参考《香港上市规则》并
以相关条文为准。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要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并按规定予以刊载。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组织安排股东会工作,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各项议案。
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在股东会上充分给予投资者表决权和发言权,确保投资者按自己
的意思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公司应认真对待
投资者在股东会上的提问,做出客观如实答复。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网上
直播、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
制度,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
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主
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
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
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
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
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
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
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传达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建议;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等?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投资者关系群负责组织收集公司
有关信息、编制和初审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
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投资者关系群应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有关
媒体等保持日常联系,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范围内接待上述有关单位
的来电来访,在沟通过程中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公平性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
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形成了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
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适当征询董事
会秘书意见。在投资者沟通中,若涉及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公司
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
《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规则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自本制度生效
之日起,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