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股份: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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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9 号中国市长大厦 1801 室             1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永吉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粤浩律法字第 722 号
致: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 的
有关规定,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仅用于为本次
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十一次会议。该次董事会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30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召
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东路 198 号办公大楼三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代兴先生主持。公司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
容一致,且按规定通过网络投票平台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14,77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所的
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05
人,代表股份 39,69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31%。通过网络投票
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以上议案(含子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
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含子议案)均获得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赞成票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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