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17: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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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四)最近三年 3 年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
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
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
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
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
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
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本规则、相关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公司应当在聘任董
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
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
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目前有效及经
修订的法律、法规)或与《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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