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17: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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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制度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
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裁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并根据需要设副总裁。
  第五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必须专职,仅在公司
领薪,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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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
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裁,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与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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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裁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
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裁或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超过 30 日时应提交董事会决
定代理人选。
  第十五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总裁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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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裁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第十六条 副总裁对总裁负责,配合总裁工作,忠实、勤勉地履行其分工负
责的职责,并定期向总裁报告工作。副总裁的职权与义务,由总裁具体分工确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裁负责,配合总裁工作,忠实、勤勉地履行其分工负
责的职责,并定期向总裁报告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与义务,由总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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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分工确定。
  第十七条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分管公司发展方向等工作;
  (二)分管营销、售后服务等工作;
  (三)分管生产、质量等工作;
  (四)总裁布置的各项公司重要工作。
  第十八条 副总裁可以向总裁提议召开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副总裁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裁解聘或者聘任自己所
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二十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裁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工作职权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裁
报告工作;
  (二)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
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下属
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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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八)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九)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裁建议的权利;
  (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裁汇报,并
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裁职
责及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公司总裁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总裁指定的
副总裁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月
召开一次。定期办公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应立即召开临时办公会议:
  (一)总裁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要求召开时。
  第二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每次应确定重点议题或专题,同时兼顾全面工
作,互通信息,避免形式。总裁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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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意见的,由总裁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总裁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
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
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记录。总裁办公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总裁办公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总裁办公室保管。
             第六章 总裁的解聘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裁:
  (一)任期届满又未续聘;
  (二)总裁自动辞职,并经董事会批准的;
  (三)发现或者出现不符合总裁任职条件情况的;
  (三)不能继续履行总裁职务的;
  (四)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总裁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三十二条 总裁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有充分证据证明
公司处于危难、紧急、重大变故或较大不利状态时,总裁不得提出辞职。
  第三十三条 总裁提出辞职,应提前 30 日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应写明辞职原因。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应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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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
作的移交手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 2 年内仍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五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擅自离职给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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