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科材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16: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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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向董事会提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九)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应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
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
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信息披露标准的,
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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