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
的其他员工。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也不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以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31.50 万股、
向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3.5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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