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5 2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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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3       证券简称:河钢资源          公告编号:2025-18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知于2025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下午2:30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237,991,91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46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58 人 , 代 表 股 份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7人,代表股
份5,348,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 157人,代表股份 5,348,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994,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1%;
反对 8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3%;弃权
份总数的 0.0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1,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59%。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做了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004,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2%;
反对 8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3%;
                                       弃权 9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1,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006,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7%;
反对 8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3%;
                                       弃权 9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2,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8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011,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1%;
反对 89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0%;
                                       弃权 8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8,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787,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2%;
反对 17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弃权 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4,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熊孟飞和项颂雨律师通过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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