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 关于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5 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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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29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矿资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
师对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嘉源·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中
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原
会议通知》”),《原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出售下属公司股权和债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下属子公司签署购售电合
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下属子公司签署储能柜设备租赁协议暨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该等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控股股东中色
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将前述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一并审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后)》(与《原会议通
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14:00 在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锐中心 39
层 1 号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平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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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14 名,代表股份 158,375,989 股,占公司享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1.9512%。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也未出现修改原提案的情形。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
                                         嘉源·法律意见书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8,207,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1,295,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6%;
反对 112,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6%;弃权 55,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8,208,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嘉源·法律意见书
  同意 71,296,1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1%;
反对 110,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7%;弃权 56,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92%。
  (3)《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8,207,1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1,294,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7%;
反对 112,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9%;弃权 56,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94%。
  (4)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8,208,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1,295,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9%;
反对 112,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9%;弃权 55,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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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8,199,7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1,287,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4%;
反对 143,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8%;弃权 32,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8%。
  (6)《关于聘请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3,224,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7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6,311,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914%;
反对 5,095,2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99%;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787%。
  (7)《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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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58,232,8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6%;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1,320,0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6%;
反对 109,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7%;弃权 33,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66%。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1,680,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72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768,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316%;
反对 6,659,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2%;弃权
份总数的 0.0503%。
  (9)《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8,208,5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嘉源·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1,295,7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6%;
反对 132,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 34,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7%。
  (10)《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8,223,5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1,310,7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6%;
反对 118,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6%;弃权 34,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77%。
  (1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1,35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65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440,4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729%;
反对 6,986,0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7%;弃权
                                          嘉源·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0.0514%。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1,35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65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440,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731%;
反对 6,986,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62%;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507%。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1,36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1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450,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864%;
反对 6,976,5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5%;弃权
份总数的 0.0511%。
  (1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嘉源·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1,3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596%;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430,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592%;
反对 7,000,0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3%;弃权
份总数的 0.0455%。
  (1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1,347,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62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434,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649%;
反对 6,993,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8%;弃权
份总数的 0.0483%。
  (1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嘉源·法律意见书
  同意 151,365,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3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452,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01%;
反对 6,975,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6%;弃权
份总数的 0.0483%。
  (1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1,3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5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455,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33%;
反对 6,973,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8%;弃权
份总数的 0.0479%。
  (18) 《关于出售下属公司股权和债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5,217,06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57%;
反对 343,78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904%。
                                        嘉源·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43,078,264 股, 占出席会议 非关联 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联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8%。
  (19)《关于下属子公司签署购售电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5,206,76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32%;
反对 363,08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2%;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7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43,067,964 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联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20)《关于下属子公司签署储能柜设备租赁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5,211,06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26%;
反对 360,78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1%;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嘉源·法律意见书
  同 意 43,072,264 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联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上述提案 1 至提案 7、提案 9、提案 11 至提案 20 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应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提案
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前述提案均获通过,其中提案 1 至提案 7、提案 9、提案 11 至提案 20 以
普通决议形式通过,提案 8、提案 10 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上述提案 18 至提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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