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傲化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5 20: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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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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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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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064-1 号
致: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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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台上发布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前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岛化工园区沐百路 18 号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
司董事长刘宪武先生、副董事长王文锋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经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刘海龙先生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查验。
的资料,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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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
决。现场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现场表决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三)根据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00,339,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议案二:《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00,322,1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议案三:《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00,322,1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议案四:《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00,288,7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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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6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议案五:《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322,7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899,0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61%;反对 55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99%;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540%。
  议案六:《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29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870,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14%;反对 58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15%;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571%。
  议案七:《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29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870,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14%;反对 58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15%;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571%。
  议案八:《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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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00,29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议案九:《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201,9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778,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64%;反对 679,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66%;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5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议案十:《关于聘任 2025 年度财报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312,9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889,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259%;反对 55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2.8627%;弃权 4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14%。
  议案十一:《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313,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889,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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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264%;反对 55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27%;弃权 4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09%。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313,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议案十三:《关于增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299,7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876,0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81%;反对 55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27%;弃权 5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792%。
  议案十四:《关于增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29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870,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14%;反对 55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27%;弃权 5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059%。
  议案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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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282,1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858,4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78%;反对 57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69%;弃权 5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05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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