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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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515 第 04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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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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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法意2025字 0515 第 0435 号
致: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
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
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
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
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
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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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以及应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审
议事项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
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八字路
本次股东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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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计 69 名,均为普通股股东,合计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 58,902,996 股,占公司总
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38.984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总计 8 项,具体如下:
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 1、议案 3、议案 4、议案 5、议案 6、议案 7、议案 8 经公司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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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2、议案 3、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全部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需要特
别表决的议案为议案 6 和议案 8,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 4、
议案 5、议案 6、议案 7、议案 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无新增临时议案,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会
议通知》的公告。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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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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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为 《
限公司 ⒛叫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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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人 : (签 字 ) 经 办律 师 :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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