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重要业务的合
法、合规性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领导下,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条 内审部应配备与公司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
“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
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等
审计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对其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有关
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和打击报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
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
原则。
第十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内审部执行审计业务除了日常的年度财务审计(常规审计)以外,还可
以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指派进行临时审计,并可以对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
项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决算报表、文件及
相关资料;
(二)检查权:有权审查被审计部门的各种凭证、账册、报表、决算、资金
和财产,有权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调查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处理建议权:有权对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
处理建议;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纠正与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有关财
务收支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被审计部门,提出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处理
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及审计人员的主要责任:
(一)内部部应当建立审计台账,实行审计工作责任制;
(二)审计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三)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而不予指明;
者做不实的报告;
指明。
(四)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任何形式的礼品、酬金等,不
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索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审
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二)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送达或传真审计通知书;
(三)收集审计证据,保证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充分性;
(四)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要求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确认。被审计
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对审
计报告内容的确认;
(五)起草审计意见书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意见,报审计委
员会审定;
(六)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应
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作出审计决定;
(七)把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各被审计部门及
子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执行审计决定,并作相应内部账务调整;
(八)对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
查。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
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
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审部审计项目完成后,本着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按照公司
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审计台账,并建立审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主辅
审责任制和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制。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审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履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
人员,调离原岗位,交企管人事部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部责令其改正,情节
严重的,报请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意见或限期内未执行审计意见的。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善,虚列成本、费用,隐
瞒亏损,虚增利润,造成公司资产严重不实,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情节严重的,
报请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支持、保护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内部审
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和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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