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实业: 北辰实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5 19: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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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地位及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执行机构
第四章   董事会内设机构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备案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九章   附则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
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和《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
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
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的地位及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不得
兼任公司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外的其他职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
现任董事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
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容许公司有足够时间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发出合理通知予股东。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董事应
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不在公司内
部任职的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其中,
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会、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公司监管规则
的规定或股东会授权,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投资的法人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
和注销方案;
  (十) 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选举和更换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及工作
规则;
  (十一)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
副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及奖惩事项;
  (十二)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和
人事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上述职权及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相违背,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交易、安排或其它事项的审批
权限如下:
  (一)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一般交易(定义依不时修订
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而定)具体包括: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
该交易属于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 章所定义的交易,并且确
定该交易单独或连同需予以合并计算的其他交易按照资产
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和股本比率(具体适
用情况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而作的测试,任
何一项比率等于或高于 5%;若计算有关百分比时出现异常
结果或有关计算不适合应用在公司的业务范围内,经向交易
所咨询后可按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不理会有关计算,并以
其他相关的规模指标(包括特定行业所用的测试)来替代。
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该交易或
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依资产总额、成交金额、利润、营业收
入、净利润(具体适用情况依不时修订的上交所上市规则而
       任何一项比例等于或高于 10%但均低于 50%。
定)所作的测试,
  (二)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连交易(定义依不时修订
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或关联交易(定义依不时修订的上
交所上市规则而定)具体包括:
该交易属于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并
且确定该关连交易单独或连同须予以合并计算的其他关连
交易按照资产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和股本比率(具体
适用情况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而作的测试,
任何一项比率不符合以下全面豁免条件:
     (i)低于 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构成一项关连交易,
纯粹因为交易涉及公司的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ii)低于 0.1%;或
     (iii)低于 5%,而有关财务资助连同该关连人士或共同
持有的实体所得任何金钱利益合计的总值亦低于 300 万港
元;
     若计算有关百分比时出现异常结果或有关计算不适合
应用在公司的业务范围内,经向交易所咨询后可按联交所上
市规则的规定不理会有关计算,并以其他相关的规模指标
(包括特定行业所用的测试)来替代。
定该关联交易或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等于或高于 0.5%但低于 5%。
     (三)其他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规定,董事会有必要审批,但
不需要股东会批准,或者经股东会授权决定的事宜。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它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    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可
以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董事会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
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
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
制。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低于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原独立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
董事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经理
事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经理通过经理办公会行使职权,并由所属行政职能部室
处理经理办公会交办的事务。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共两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分别负责公司组织文件和会议记录、依法向中国
政府机构递交报告和文件、设立和保存股东名册等中国事务
和向香港联交所申报及呈交有关资料和文件、准备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各项文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与公司有关
的各项文件等香港事务。
     公司除经理(不含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地履行其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上市规
则。
            第四章   董事会内设机构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法律合规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公
司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任免;
  各专门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召集并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通过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专门
委员会提案。
定。
费用由公司承担。
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题,可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程序同前项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
  董事会工作部作为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具
体办理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织筹备、会
议文件的准备和保管、公司信息披露、公司年度业绩报告(含
董事长报告、董事会报告)、中期业绩报告的编写及其境外
新闻发布会的协调工作,确保上述工作依照境内外法律规定
规范运作。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4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    报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董事长在认为必要
时或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2 名
以上独立董事、经理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
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或说明,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二)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三)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不
受签署会议通知期限的限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
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为全体会议,即指全体董
事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会议。特殊或紧急情况下,董事会
会议可以书面议案通过传阅文件方式举行,议案以专人送达
或邮递、电报、传真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在无董事提出异
议且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人数后,该议案
即形成董事会决议,无需再召集董事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报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有关办事机构须
提交详尽的计划、方案作为董事会会议文件,该会议文件应
于董事会拟举行日期前最少两日全部送交全体董事。
  第二十四条 当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一)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五)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高管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
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提案人员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
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
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
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
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议案可视实际情况由董事长、1/3
以上董事联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
分别提出。
  第三十条 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
收购等议案要附可行性报告。各项议案于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董事会会
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
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董事长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
使职责的,可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
持会议。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时,应按先讨论,后
表决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董事长有权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研究
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的书面正式文本应在董事
会会议闭会前提供,特殊情况可在闭会后二小时内提供,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以中文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签字。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四十条 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可以对某议题表示异议并
记录于会议记录上。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每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应尽快提供给全体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
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
  第四十三条 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位于中国
的住所保存。并将完整副本尽快发给每一位董事。
  第四十四条 会议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当董事会决议中
列明。
  第四十六条 凡未按法定程序形成经董事签字的书面决
议,即使每一位董事都以不同的方式表示过意见,亦不具有
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备案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董事会
会议结束后二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董事会全体成
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
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第一时间送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登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
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
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按照监管机构、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之规定,在指定的报刊或指定披
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其他媒体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于
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就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议后,交公
司经理层由经理主持组织贯彻具体的实施工作,并将执行情
况向下次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可由经理直接向董事
长报告。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需向董事会成员传送的有
关书面材料由董事长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成员传送。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有权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有权出席经理层的有关会议了解贯彻情况和指导工作。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每次会议决议的情况作出
评价,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事宜未作规定
的,应按照《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票
上市地相关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前述规定
相抵触时,应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以及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国家机关批准的项目,
董事会审议或制订后需按有关程序报请股东会或有关机关
批准。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
时,为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的办事机构
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以利于正确作
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
超过”含本数;“不满”、“过”、 “超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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