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5 19: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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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中银(2025)第 008-026 号
                        www.zhongyinlawyer.com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律师”)接受四川宏达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银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及公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
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中银律师做出
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中银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
重大遗漏。
  中银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中银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中银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
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中银律师依照《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等具体内容,并于同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宏达股份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宏达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等资料,对本次股东会
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披露。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
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中银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中所
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中银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权的股份为 196,779,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14.0991%。其中:
  (1)根据中银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等资料的审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东 4 户,有
表决权的股东为 3 户,代表股份 1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8%。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共计 303 人,代表股份 196,768,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14.0983%。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中银律师核查,上述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具备《公司章程》和《股东
会规则》规定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通知》中列明的 1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第 1 项《关于补充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四川信托-名嘉百货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公司
股东会现场进行了投票表决统计并现场予以公布。
络有限公司将网络投票表决的统计结果及公司上传至网络投票系统的现场投票
统计结果予以合并,并向公司提供了经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议案获得通过。
  中银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
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中银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
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
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
       胡庆治              何   锦
                        严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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