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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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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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YANGM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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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比依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依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3:30,
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 88 号公司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代理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持股数共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5 名,代表股份共计 2,353,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85%。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上述议案已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
内容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公告。
上述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中的议案 5、议案 6、议案 7、议案 9、
议案 10,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并披露;本次会议无涉及到股东
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另外,本次股东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