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股份: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4 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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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远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2025-044)
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
间。
司会议室。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2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230,412,1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2.08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08,279,4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9.002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 与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84 人 , 代 表 股 数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823,83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7%。
   反对 495,3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
   弃权 93,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645,5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23%。
   反对 495,3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9%。
   弃权 93,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823,83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7%。
   反对 495,3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
   弃权 93,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645,5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23%。
   反对 495,3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9%。
   弃权 93,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823,83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7%。
  反对 495,3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
  弃权 93,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645,5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23%。
  反对 495,3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9%。
  弃权 93,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819,83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9%。
  反对 499,3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7%。
  弃权 93,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641,5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58%。
  反对 499,3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04%。
  弃权 93,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恺律师、龚立雯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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