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真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4 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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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22号
致: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
效的《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斌律师、赖凌云
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
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广东汇成真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号C栋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志明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5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的姓名、股东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
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讯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
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
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表决结果:同意 76,251,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03,4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75%;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6,250,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02,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3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38%。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6,250,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02,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3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38%。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9,590,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02,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1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38%。
   关联股东李志荣、罗志明、李志方、李秋霞、新余碧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6,250,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02,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1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38%。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6,250,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02,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07%;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6,250,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02,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2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6,250,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02,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2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   忠                  杨   斌
                              ______________
                                  赖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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