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
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管理。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
一)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个人信息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下同)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
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两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二),并由公司董事会在
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十条 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两个交易日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
视情况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董事或高管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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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表
董事□ 高管□
姓名 职务
证券事务代表□
若为关联人,请填写下列信息
关联自然人名称或
关联关系
关联法人名称
证券买卖意向 买入□ 卖出□
本次变动前
拟买卖证券种类 A股□ 衍生品□
持股数量
拟买卖证券
拟买卖证券时间
数量
董事、高管、证券事务
代表签署及 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核查意见
附件二: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表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持有贵公司股票于【】年【】月【】日发生变动。根据相关规定,现对本次持股
变动情况申报如下:
上年末所持贵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前持贵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买入/卖出)
本次变动后持贵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日期( 年 月 日)
成交均价(元)
变动原因(二级市场买卖、协议转让、其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