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4 19: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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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烟
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确定。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
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第五条   证券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
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
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
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于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
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
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
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
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对于公司信息披露固定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董事长、总经
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信
息披露主管人员等。该类人员作为公司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采取一次性报备
的方式登记备案。除上述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则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信息泄
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及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
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补
充,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附件: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烟
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公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   所在单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
号   情人姓名     号码   位/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注:
        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明。
        递、编制、决议等。
        姓名。
        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
        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
        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
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
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
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
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被泄露,应当在第一时间通
知本公司;
  四、内幕交易可能引致的行政责任如下: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从事内
幕信息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
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幕交易可能引致的刑事责任如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
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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