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彩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3 19: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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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福建·福州
     二〇二五年五月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工作,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
政责任认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错误、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附属企业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
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
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相关年报信息披露的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重大不
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亏损的转
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
  (二)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
  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 50%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
上”的,默认上浮不超过 50%,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
间的,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 50%)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
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
较大。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两次(含)以上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
对措施。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
与负责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
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
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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