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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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112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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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
年5月13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43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
托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403,644,01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46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640 名 , 持 有 贵 公 司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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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423,311,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01 %;反对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8 %。
同意 423,274,6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014 %;反对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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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23,529,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08 %;反对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3 %。
同意 423,751,2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24 %;反对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70 %。
同意 424,312,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33 %;反对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0 %。
同意 423,599,2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70 %;反对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3 %。
同意 422,200,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512 %;反对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4 %。
同意 23,178,3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4190 %;反对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14 %。
有董事身份的股东刘磅、程朋胜、吕枫、苏俊锋和股东刘磅的关联方昌都市
达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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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22,950,5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59 %;反对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5 %。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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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 112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林晓春
刘 璐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