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48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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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48 号?
致: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长春百克生物
科技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股东会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5 楼会
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李秀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9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90,916,68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0.3278%。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0,52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99.8660%;反对 383,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318%;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2%。
(二)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0,52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99.8660%;反对 379,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304%;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36%。
(三)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0,709,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287%;反对 198,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683%;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979,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9654%;反对 198,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9511%;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835%。
(四)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0,433,9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99.8340%;反对 391,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346%;弃权 90,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14%。
(五)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孔维先生、姜春来先生回避表
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020,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99.3688%;反对1,165,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291%;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018,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8.5266%;反对 1,165,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1.4370%;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64%。
(六)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冯大强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153,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99.6008%;反对1,150,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976%;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16%。
(七)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0,448,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99.8390%;反对 437,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504%;弃权 3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719,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5.4048%;反对 437,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2957%;弃权 3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995%。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
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