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网科技: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3 17: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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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
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经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重大关联交
易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检查公司财务;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九)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和决策落实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董事会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抽派人员组成。同
时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公司内控制度的评价报告;
  (六)风险评估报告;
  (七)重大事件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组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评议,经表
决形成相关书面议案或报告后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关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内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提前五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
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提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审计委员
会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
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现场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投票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送
达董事会办公室。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员,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通讯签字的原件应由该委员亲自或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方式尽快送交董事会办公
室,所有经委员签署的原件共同构成一份审计委员会决议正本。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向董事会报告一次职责履行情况,并接
受董事会的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应每半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有关审计事项的执行情
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审议的结果必须遵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讨论有关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审阅会议记录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留存公司档案
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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