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 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3 17:15: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东方海洋          公告编号:2025-027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王艳芳、张晖)案件一审后,公司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现山东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发回青岛中院重审。
决确认债权金额31,260,474.56元以及原审被告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6,023元匡算预
计索赔金额。
提起上诉,现山东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青岛中院重审。由于重审结果尚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已根据原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诉讼
案件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
(【2019】9 号),部分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3),
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中,4 名原告王玲丽、綦领颜、张晖、王艳芳与被告公司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份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青岛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3)鲁 02 民初 1161 号】
判决如下:原告王玲丽对被告公司享有 6,045,016.27 元债权。案件受理费 54,115 元,
由被告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王玲丽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玲丽。《民事判决书》【(2023)鲁 02 民初 1162 号】判决如
下:原告张晖对被告公司享有 8,587,203.41 元债权。案件受理费 71,910 元,由被告公
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张晖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
给付原告张晖。《民事判决书》【(2023)鲁 02 民初 1163 号】判决如下:原告綦领
颜对被告公司享有 9,714,100.07 元债权。案件受理费 79,799 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因
案件受理费原告綦领颜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綦
领颜。《民事判决书》【(2023)鲁 02 民初 1165 号】判决如下:原告王艳芳对被告
公司享有 6,914,154.81 元债权。案件受理费 60,199 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
费原告王艳芳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艳芳。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份针对案件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
院”)提起上诉。2025 年 2 月份,公司收到山东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
鲁民终 176 号—179 号】,山东高院已接到公司诉王玲丽、綦领颜、张晖、王艳芳与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上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份收到山东高院《传票》
【(2025)鲁民终 176 号—179 号】,定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 9:30 开庭审理。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山东高院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
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作出裁定:《民事裁定书》【(2025)鲁民终 176 号】裁定如下:一、撤销
青岛中院【(2023)鲁 02 民初 1161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中院重审。上
诉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4,115 元予以退回。《民事裁定书》【(2025)鲁民
终 177 号】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中院【(2023)鲁 02 民初 1162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岛中院重审。上诉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 71,910 元予以退回。
                                        《民
事裁定书》【(2025)鲁民终 178 号】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中院【(2023)鲁 02
民初 1163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中院重审。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青岛中院【(2023)鲁 02 民初 1165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中院重审。上
诉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60,199 元予以退回。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
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 4 名原告一审判决后,公司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现山东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
决,发回青岛中院重审。由于重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根据原审判决情况计
提了预计负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
站披露的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终 177 号、(2025)鲁民终 178 号、(2025)鲁民终 179 号】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方海洋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