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致软件: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3 16: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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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致软件”、“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目
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长江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
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 2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B 栋 2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保荐代表人      赵雨、黄力
联系电话       021-61118973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   否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590
注册资本       26,069.9714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 3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玮
实际控制人      郭玮
董事会秘书      金铭康
电话号码       021-5110563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1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
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
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的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
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
承诺;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发行人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布式 paas 平台项目”(以下
简称“可转债募投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4 年 10 月调整为 2025 年 10
月。
  公司“分布式 paas 平台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外部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
变化:原计划在 T+1 上半年完成办公楼购置及场地装修,由于施工方工程进度
放缓以及办公楼功能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场地装修和实际入驻远滞后于原计划。
募投项目需要投入业内先进的软硬件设备,需要购买高性能计算机芯片,由于市
场价格波动较大,公司一直在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因此,部分设备仍在采购过程
中,运输交付周期长,同时安装调试所需的技术要求也较高。综合上述情况,本
着对公司股东负责的态度,确保募投项目稳步实施,公司基于中长期发展战略,
秉承谨慎投入原则,经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审慎研究,决定对可转债募投项目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 2025 年 10 月。
   上述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进度做出
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用途、
投资规模等,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
募投项目“分布式 paas 平台项目”增加北京新致、深圳新致、重庆新致、上海
沐高、成都新致、贵州新致、武汉新致作为实施主体。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新致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
  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
              后
             变更前 新致软件
分布式 paas 平
台项目                新致软件、北京新致、深圳新致、重庆新致、上海沐高、成都新致、
             变更后
                   贵州新致、武汉新致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
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
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
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
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前述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赵   雨             黄   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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