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尚文化: 2025-030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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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60        证券简称:锋尚文化          公告编号:2025-030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召开地点: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一号歌华大厦 A 座 16 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沙晓岚先生
除回购账户中的股份)。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8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011,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3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0 人,代表的股份
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122,991,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82%;反对 227,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5,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6.6426%;反对 227,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650%;弃
权 9,0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8924%。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3,015,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76%;反对 209,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9,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0139%;反对 209,7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193%;弃
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3,016,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84%;反对 112,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00,6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1028%;反对 112,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959%;弃
权 9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012%。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3,015,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76%;反对 203,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9,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0139%;反对 203,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771%;弃
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2,970,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05%;反对 165,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54,0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4.4986%;反对 165,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424%;弃
权 9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159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3,112,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64%;反对 112,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96,7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8.6009%;反对 112,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323%;弃
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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