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4.2.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3.1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期的两个工作日之前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以及公
司邀请的嘉宾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益,不得扰乱会议秩序。
参会者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对于下列人员,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其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阻挠或妨碍会议秩序者;
(三)强行发言或扰乱他人发言者;
(四)以其他方式扰乱会场秩序;
(五)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前款所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时间和要求以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东会的,
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同意推举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度,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具体遵照公司另行拟定的《累积
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计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和按《公司章程》规定具有资格的股东(下称“提名人”)可以提
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非职工代表董
事(含独立董事)的选聘遵循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
职工代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
意。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提名人应在董事会召开 10 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
提交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
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二)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出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补充通
知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
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
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三)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董事会将经审核和公告后的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定。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人进行表决。
(五)选举或更换董事(含独立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按累积
投票制选举产生。改选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会议决议的方式选举产生。
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会决议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审议通过。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任。
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保管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
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不含本数。
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