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22: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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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
 为了规范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
程序,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个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其它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公司
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董事会战略管理与
投资决策的效率和水平,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贝肯能源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变动或辞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委员资格自动消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的支持部门,投
资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从公司内部选调或外聘。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工作,协助
战略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并配合提供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资
本运作等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
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和审查,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向投资
评审小组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与项目投资需要,
每年可不定期召开会议,每次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管理监督与决策功
能,做到重大经营事项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制衡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根据《贝肯能源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组长由公司内审负责人担
任。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
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进行监督评价,对公司资本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它财务运营情
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 在公司股东会召开时,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当审计委员会需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
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七)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
构工作;
    (八)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九) 审议并督促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其实施;
    (十)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十一)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十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十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以供决
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程序,优化公司决策、管理团队组成,不断提高公司治理与
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一名,由委员
中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产生,并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变动或辞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
格自动消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选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任职期限并遵照实施。对拟提名人员进行综合考查和审议,
形成决议后进行备案并将人选提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完成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遇董事会换届选举
或需增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可由提名委员会主任提议临时召
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予以实
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及由董事会以决议形式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一
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变动或辞职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消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
规定补选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重要性,参考行业薪酬水
平制定薪酬和考核方案。薪酬和考核方案主要包括薪酬结构、税前薪酬
总额区间,对应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
  (二)结合公司全年度经营状况,并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对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经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薪酬区间
内领取基本薪酬;
  (二)年度终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述职和自我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考核方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金额和奖励,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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