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82 证券简称:新亚电缆 公告编号:2025-017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6人,代表股份350,59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5.09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96,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1.96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1人,代表股份54,09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12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1人,代表股份14,093,7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4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0人,代表股份13,09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178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0,514,1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0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804%;弃权 1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0,519,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0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286%;弃权 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0,519,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0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442%;弃权 1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0,511,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0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718%;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3%。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0,517,1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0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711%;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9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06%;
反对 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47%;弃权
份总数的 0.0947%。
其中,关联股东陈家锦所持表决股份数为 164,000,000 股,作为公司董事长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志辉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为 82,000,000 股,作为公司董事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伟杰先生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为 41,000,000 股,作为公司
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强先生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为 41,000,000 股,与关联
股东陈家锦、陈志辉、陈伟杰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广东鸿兴咨
询有限公司持有所表决股份数为 8,500,000 股,与关联股东陈家锦、陈志辉、陈
伟杰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清远市联盈商业发展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有所表决股份数为 1,000,000 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2,99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6247%;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7%。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除关联股东外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0,519,1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0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264%;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9%。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0,516,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0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279%;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8%。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9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47%;
反对 7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944%。
其中,关联股东陈家锦所持表决股份数为 164,000,000 股,回避表决;关联
股东陈志辉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为 82,000,000 股,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强先生
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为 41,000,000 股,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伟杰先生所持有表
决股份数为 41,000,000 股,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广东鸿兴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所
表决股份数为 8,500,000 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3,99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009%;弃权 2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4%。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除关联股东外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0,493,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3,9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974%;弃权 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2%。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从珍律师和邹惠仪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