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21: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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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经多方论证分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终止 2023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
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和要求,对公司的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
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经审阅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有关规定,该方案各项内容设计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事项
  公司编制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考虑了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
据、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项
  经审阅《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该预案在综
合考虑公司现状的情况下,体现了公司发展及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运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事项
  经审阅《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的
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规划。通过本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有助于解决公司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
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从而提
升公司整体实力及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事项
  公司与认购对象郭浩先生、郭钏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
置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
  鉴于郭浩先生、郭钏先生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其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经公司股东大会
同意郭浩先生、郭钏先生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上述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
  九、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
补措施的事项
  经审阅公司的填补回报相关措施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相应承诺,我
们认为,前述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内
容合法、有效。
  综上,经审阅相关文件及沟通分析,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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