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凯科技: 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2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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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及《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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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增补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剩余监事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
表出任,剩余监事应当要求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填补
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的职权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
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
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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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
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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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损害公司或
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
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召
集会议而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草案
需经全体监事传阅,监事会决议在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签署后即生效。书
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送达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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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会议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
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记载。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
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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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
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按
规定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并可提出
评价意见。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司的商业
秘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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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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