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内外全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
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
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
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
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投资
的,需遵循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本
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事项审批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为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各种投资做出审议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投资决定。
财务部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
将协助其办理相关事务。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投资事项,则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若交易标的为公司
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
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前款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
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二条 公司一般不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但如经过慎重考
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任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投资的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
其他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
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机构决议通过
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八条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
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
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
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必要时,重大投资协议应当
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
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
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对违规行为或对重大问
题应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
公司审计监督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
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本制度所述有关事项及其决策、实施过程
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
立行使职权。
第四章 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规定办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
司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具体实施投资的部门应将该项目的结算
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
汇总审核后,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
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具体实施投资的部门应将与投资有关的
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交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投
资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损失、风险大小和情节轻重等情况,决定给予相关
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 任何个人未按公司规定程序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协议草案,且
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前已付诸实际并给公司造成实际
损失的,相应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违反国家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
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少于”、“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