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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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事
(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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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意见或者建议;
(三)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
司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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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提名委员会召集
人负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
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两名及以上
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提名委员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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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
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
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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