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凯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21: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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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
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
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独
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该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按一般多数
原则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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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
员。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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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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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向董事会提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不
少于一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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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应当
提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
的限制。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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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现场与通讯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
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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