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凯科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21: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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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交易规定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应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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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监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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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
可 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
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
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被移送
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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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述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持
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董事会秘书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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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备,并在深交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如实
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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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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